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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校友联谊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8-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章程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可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惠州学院音乐学院校友办公室,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具体经办校友会各项事物和日常工作;

(二)收集校友信息,做好交流工作;

(三)协助校友回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学院或各地校友支会资助;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允许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委托音乐学院代管,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有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惠州学院音乐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校友会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惠州学院校友会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校友会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校友会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音乐学院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讯600cc大白菜校友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音乐学院校友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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